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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
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2006年2月24日 深府办〔2006〕3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89号)精神,加强我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全面提高饮用水安全保障程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多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饮用水水源污染未得到有效遏制、城市供水保障程度尚有待提高、偏远地区饮水水质还难以保障、城市供水水质的全面提高还存在诸多困难等等。切实做好我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把以人为本落到实处的一项紧迫任务,是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供水企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建设区域性国际化城市的需要出发,充分认识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作好饮用水安全工作。
  二、认真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水务、规划、环保部门要加快水战略研究、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饮用水水质、饮用水安全保障、水环境治理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要通过合理保护和配置水资源、大力开展水污染防治、加大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力度、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推行节约用水和加强监管等措施,优先满足饮用水安全需求,确保市民饮用水安全。水务部门要结合我市生活饮用水水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市民身体健康需求和建设区域性国际化城市需要,制定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发展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深圳经济特区、宝安、龙岗两区中心区域以及全市分别于2012年、2015年满足目标要求。发展改革、贸工、规划、财政、建设、环保、质监、卫生、国土房产、城管、物价、法制等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我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为我市各专项规划的顺利实施、全面提高饮用水安全保障程度营造良好环境。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上述专项规划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并采取措施确保实施计划的有效执行,确保本辖区2010年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生活饮用水水质目标按规划年限要求实现。各供水企业要结合有关专业规划和实施计划要求,制定企业供水发展和水质发展实施规划,确保与本企业有关的相关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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