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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监察局《深圳市2006年行政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深化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在农林渔业、水务和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推进政风行风建设。
  四、坚决查办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严惩腐败,维护政府廉洁
  按照中央和省、市确定的办案重点,结合监察机关实际,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干部中违反政纪的以下案件:违法行政、滥用权力的案件,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及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违规用人、跑官要官的案件,发生在教育、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国企改制安置、城镇房屋拆迁、征地费用补偿等工作中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参加赌博等问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等行政过错问题。
  拓宽监察渠道。高度重视和切实改进信访工作,提倡实名举报,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除了从信访举报中筛选线索外,还要从执法监察、绩效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党委、政府办公厅(室)督查工作,突发应急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中积极主动地收集线索。加强案件审理和申诉受理等工作。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完善责任追究方式,充分发挥监察建议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作用,穷尽训诫、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措施。
  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的同时,确保安全文明办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合理运用政策和策略。做到宽严相济、甄别实际情况区别对待,通过教育、保护与惩处相结合,做到保护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误、违纪必惩、诬告必纠。
  五、深入推进治根本、抓源头工作,加快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配合市纪委加强对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与省委、市委《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和考核评价,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健全。
  (一)加强廉政法规制度建设。在贯彻落实“1+6”文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专门的行政监督规定,明确行政监督的主体、客体、方式方法、重点工作及重点环节等,建立行政监督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监察对象职务名录,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和规范我市监察对象的具体范围。起草《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完善行政决策监督机制。起草《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深圳市政府性基金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监察办法》,修订《深圳经济特区行政监察申诉案件处理办法》、《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廉政准则》、《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完善我市的监察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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