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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核定龙岩市新罗区、永定县、武平县电网丰水期用电价格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核定龙岩市新罗区、永定县、武平县电网丰水期用电价格的批复
(闽价〔2006〕商133号 2006年4月3日)


龙岩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新罗区、永定县、武平县电网丰水期结晶硅用电价格的请示》(龙发改价[2006]价53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龙岩市新罗区、永定县电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硅锰合金丰水期生产用电暂按单一制电价0.32元/千瓦时、武平县电网结晶硅生产用电暂按单一制电价0.30元/千瓦时执行(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0.8分)。
  二、丰水期高耗能生产用电量应视丰水期电网电量平衡后富余情况安排,该电量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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