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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漳州开发区开征污水处理费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漳州开发区开征污水处理费问题的批复
(2006年3月27日 闽价〔2006〕商120号)


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你局《关于漳州开发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漳招管经字 [2006]13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精神及听证会意见,经研究,同意漳州开发区开征污水处理费。具体批复如下:
  一、自2006年3月20日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元/吨;自2007年12月20日起,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1元/吨。
  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实际用水量计征。征收范围为漳州开发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
  三、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量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有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按实际污水排放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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