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1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依法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备案。
第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逐步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严重疫情等重大、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政府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国资委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