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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有关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 对上述享受贷款贴息部分金额,甲方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贴息:

  1、商业贷款执行利率低于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商业贷款执行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实际利息差进行贴息;

  2、商业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差进行贴息。

  第三条 甲方于本协议生效起,于每年____月____日和____月____日前将乙方应享有的利息补贴划入乙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按以下第____项还款方式来归还贷款:

  1、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还款额=PI(1+I)n×12/[(1+I) n×12-1]
  其中:P为贷款本金,I为月利率,n为贷款年限;

  乙方享受贷款贴息部分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商业贷款利率或基准利率计算月还款额为________元,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月还款额为________元,月享受贴息金额________元。

  2、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利息逐月递减。

  每月还款额=P/(n×12)+剩余借款总额×I
  其中:P为贷款本金,I为月利率,n为贷款年限。
  每月贴息额为贷款贴息部分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商业贷款利率或基准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差。

  第五条 如遇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贷款贴息额从贷款利率调整的月份起同时调整,并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 乙方提前还款的,应经甲方同意,并依据最初确定的贷款贴息部分与不贴息部分的比例,确定提前还款中贴息部分与不贴息部分的金额;提前还款的次月,按照贷款贴息部分剩余本金和期限,重新确定月贴息金额。

  第七条 乙方与商业银行变更借款期限的,应经甲方同意。甲方从乙方变更借款期限起根据变更后的还款期限、贴息部分剩余本金、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及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商业贷款利率或基准利率重新确定月贴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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