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5]16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5]61号文件,自2005年3月17日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住房贷款利率上限放开,实行下限管理。为配合国家有效利用利率杠杆引导住房消费,使银行能够有效利用利率杠杆调控风险并正确处理商业性住房贷款与贴息的关系,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研究决定,对政策性贴息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于2005年4月1日(含)之后发放贷款的,政策性贴息按以下规定执行:
1、商业贷款执行利率低于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由中心根据借款人可以申请的贴息额度,按照商业贷款执行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实际利息差进行贴息;
2、商业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由中心根据借款人可以申请的贴息额度,按照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差进行贴息。
二、对于2005年4月1日之前发放贷款的贴息申请人,仍按照原规定,由中心根据借款人可以申请的贴息额度,按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利息差进行贴息。
三、自2005年4月1日起,启用新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协议》。
特此通知。
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协议》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协议
甲方:贴息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贴息申请人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协调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提供贴息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_________向乙方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贷款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享受贷款贴息部分金额(大写)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不享受贷款贴息部分金额(大写)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