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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委托人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前提前还款,但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通知委托人,并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偿还的部分按原贷款期限的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时间计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偿还,原则上采取委托代扣的方式划收。

第八章 借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须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
  担保条款可以并入借款合同,或单独制定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应当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终止。担保权利义务终止,担保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利凭证返还、解除核押或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章 贷款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资产包括受托人发放的贷款及形成的担保债权、担保物权。

  第三十条 贷款资产管理的范围及内容为:
  (一)正常贷款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
  (三)抵押物、出质的权利的登记;
  (四)担保债权、担保物权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的管理应当清晰、有序、完整、安全,并能够随时提供资产状况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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