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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第十三条 抵押物评估。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和拟抵押房屋进行评估的,借款人应向委托人认可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并由其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贷款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抵押加保证、抵押加保险等担保方式。委托人应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第十五条 保证。
  (一)保证人应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法定条件并且应该经过委托人认可;
  (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委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委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办理完毕保证担保的有关手续及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五)受托人与保证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或撤销等情况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认为需要提供新的担保的,借款人须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抵押。
  (一)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二)抵押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抵押财产范围限于:
  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2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
  (三)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四)借款人以其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的,应当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
  (五)抵押物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应高于贷款期限三年(含)以上;
  (六)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八)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九)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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