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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七)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金额。贷款实行限额管理。每笔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一定比例;
  (二)不得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限额。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比例与单笔贷款最高限额由委托人公布。
  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信用等级确定。

  第九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程序。贷款实行逐笔审批方式。基本贷款程序:
  (一)借款申请人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二)委托人及其指定的机构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审查;
  (三)填写并签订相关合同、单据;
  (四)发放贷款。
  具体贷款程序由委托人制定。

第五章 个人信用评估和抵押物评估

  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评估。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人须向委托人认可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申请个人信用评估,并由其出具个人信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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