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汕价〔2005〕116号)
市自来水总公司:
为缓解自来水生产经营困难,促进供水事业的发展,保障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用水需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承受能力及价格听证会各界代表的意见,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并向市人大报告和省物价局备案,现根据市政府汕府函[2005]104号文批复精神,就今年8月1日实施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8月1日起(按9月1日起抄表计),调整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后综合水价每立方米(含税,下同)为1.60元,具体分类水价调整情况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1.35元调整为1.45元;
(二)工业用水由现行1.00元调整为1.20元;
(三)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2.00元调整为2.20元;
(四)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2.80元调整为2.90元;
(五)特种用水由现行4.00元调整为4.50元。
居民生活用水两个月抄表一次的,9月份抄见水量一半按调整前价格、一半按调整后价格计收;10月份以后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二、对中心城区经市民政局认定并发证的城市家庭人均当月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和经市政府解困办审批享受《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特困职工家庭的用水,自来水减免金额每月8元。
三、随同水费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我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你司要主动做好调整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工作顺利实施,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汕头市中心城区自来水分类价格调整表
二○○五年七月八日
附件:
汕头市中心城区自来水分类价格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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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水分类 │ 调价前价格 │ 调整后价格 │ 调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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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生活用水 │ 1.35 │ 1.45 │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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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用水 │ 1.00 │ 1.20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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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业用水 │ 2.00 │ 2.20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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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服务用水 │ 2.80 │ 2.90 │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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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用水 │ 4.00 │ 4.50 │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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