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杂费的清算
货物运输变更分为货物发送前取消托运、货物发送后变更到站及因自然灾害发生的变更到站三种,对处理变更所发生的杂费均应按实际发生分项核收。
2、运费的清算
发送前取消托运时由发站退还全部运费与押运人乘车费。
发送后变更到站时,运费与押运人乘车费按发站至处理站、处理站至新到站分别计算。由新到站向收货人清算。处理站将变更事项记入货票内。
因自然灾害发生变更到站时,运费按发站至处理站、处理站至新到站的实际经由里程合并通算。如至新到站经由发站至处理站的原经路时,应扣除原经路的回程里程。由新到站与收货人清算。
3、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按下列规定核收:
①整车货物发送前取消托运(或单独变更收货人)每批100元。
②整车货物和20英尺、40英尺集装箱变更到站(包括同时变更收货人)每批300元。
③零担和其它集装箱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每批20元。但发送前取消托运,如货物运费低于变更手续费时,免收变更手续费,但不退还运费。
变更手续费及杂费由新到站向收货人核收。但发送前取消托运由发站向托运人核收。
第四十条 运杂费迟交金
自应收该项运杂费次日起至付款日止,每迟延一日,按运杂费(包括垫付款)迟交总额的5‰核收其运杂费迟交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货物运杂费均按照承运当日和实际发生日实行的费率核收。
运杂费尾数不足一角时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的起码运费为每批2.0元。
各项费用的清算,凡不满一个计算单位者均按一个计算单位计算。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山西省物价局。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地方铁路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试行)的通知》(晋价重字[1992]第134号、晋铁运字[1992]第64号)、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提高孝柳地方铁路货物运价的通知》(晋价工字[1998]第241号)、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地方铁路货物运价的批复》(晋价工字[1998]第391号)、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原神河地方铁路阴火段货物运价问题的批复》(晋价工字[1998]第446号)、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宁静地方铁路货物运价的批复》(晋价工字[2000]第240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沁沁地方铁路货物运价的批复》(晋价管字[2000]第3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