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运单、货签费
货物运单每张收费0.1元,货签每张收费0.1元。
第三十四条 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
整车货物核收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每车15元(进入国铁交接站)。
第三十五条 货物装卸费
整车货物、零担、集装箱装卸作业参照太原铁路分局标准收费。装费由发站向托运人核收,卸费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搬运费按货车实际载重核收。
第三十六条 专用线租用费
出租地铁专用线时,应自接轨道岔尖端起,按线路总长度向租用人核收专用线租用费100元/延米·年。
第三十七条 仓储保管费
占用地铁设施,由地铁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的,按以下标准核收仓储保管费:
原煤 2元/吨
其它货物 6.5元/吨
占用地铁设施发运货物一次占用时间核定为7天。超过规定时间,按下列标准加收仓储保管费:
原煤 0.2元/吨·日
其它货物 0.4元/吨·日
第三十八条 违约责任费
1、承运后发现托运人捏报、匿报、错报货物品名填写运单,致使货物运费减收时,按批核收全程正当运费二倍的违约金,不另补收运费差额。
2、承运后发现整车货物超过计费重量但未超过货车规定容许载重量时,对超过部分按该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补收全程正当运费;但货物重量超过货车规定的容许载重量或专用线自装的整零货车少报货物重量时,除补收全程正当运费的差额外,另核收该差额五倍的违约金。
3、承运后发现集装箱货物超过集装箱标记总重量时,对其超过部分:1吨箱每10公斤; 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每100千克核收该箱所装货物正当运费5%的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 货物运输变更的运输费用(未办理直通运输前,不办理运输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