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卸车后,托运人或收货人无法及时将货物搬出,超过规定期限按如下标准核收货物暂存费(危险货物、易燃货物加倍核收):
整车货物 30元/车·日
零担货物 0.3元/批百千克·日
1吨集装箱 1.5元/箱·日
10吨集装箱 7.5元/箱·日
20英尺集装箱 15元/箱·日
40英尺集装箱 30元/箱·日
货物暂存费在应收该费时间段的前三日,按规定的费率计费,自第四日起,允许地铁运输企业根据各自不同情况适当上浮,上浮的幅度最大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300%,并报集团公司核准。
第三十条 货物过秤费
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或复查货物重量不符时,按如下标准核收过秤费:
整车轨道衡 30元/车
整车普通磅秤 2元/吨
电 子 秤 0.5元/吨
上站地磅 0.5元/吨
零担货物 0.4元/百千克
1吨集装箱 1.5元/箱
10吨集装箱 15元/箱
20英尺集装箱 30元/箱
40英尺集装箱 60元/箱
第三十一条 货车清理费
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车,未清扫或清扫不干净,车站向收货人核收货车清扫费每车5元及规定的货车延时使用费。
对装过活动物、鲜鱼介类、污秽品等货物的车辆,收货人需对卸空后的车辆进行洗刷,如收货人无条件洗刷时,车站向收货人核收货车洗刷费每车60元。
装过剧毒品及受到危险货物污染或有刺激异味的货车,收货人需负责洗刷除污,如收货人无条件时,车站向收货人核收货车洗刷除污费每车100元。
货车洗刷除污费用,允许地铁运输企业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100%,并报集团公司核准。
第三十二条 货车或集装箱施封材料费
货车或集装箱施封材料费按每个1.5元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