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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通知(2004修订)


  货物卸车后,托运人或收货人无法及时将货物搬出,超过规定期限按如下标准核收货物暂存费(危险货物、易燃货物加倍核收):

  整车货物         30元/车·日

  零担货物         0.3元/批百千克·日

  1吨集装箱         1.5元/箱·日

  10吨集装箱        7.5元/箱·日

  20英尺集装箱       15元/箱·日

  40英尺集装箱       30元/箱·日

  货物暂存费在应收该费时间段的前三日,按规定的费率计费,自第四日起,允许地铁运输企业根据各自不同情况适当上浮,上浮的幅度最大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300%,并报集团公司核准。

  第三十条 货物过秤费

  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或复查货物重量不符时,按如下标准核收过秤费:

  整车轨道衡       30元/车

  整车普通磅秤      2元/吨

  电 子 秤        0.5元/吨

  上站地磅        0.5元/吨

  零担货物        0.4元/百千克

  1吨集装箱        1.5元/箱

  10吨集装箱       15元/箱

  20英尺集装箱      30元/箱

  40英尺集装箱      60元/箱

  第三十一条 货车清理费

  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车,未清扫或清扫不干净,车站向收货人核收货车清扫费每车5元及规定的货车延时使用费。

  对装过活动物、鲜鱼介类、污秽品等货物的车辆,收货人需对卸空后的车辆进行洗刷,如收货人无条件洗刷时,车站向收货人核收货车洗刷费每车60元。

  装过剧毒品及受到危险货物污染或有刺激异味的货车,收货人需负责洗刷除污,如收货人无条件时,车站向收货人核收货车洗刷除污费每车100元。

  货车洗刷除污费用,允许地铁运输企业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100%,并报集团公司核准。

  第三十二条 货车或集装箱施封材料费

  货车或集装箱施封材料费按每个1.5元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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