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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通知(2004修订)


  装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其他铁路专用集装箱的运价率,按普通集装箱运价率分别加30%、30%、20%计算。

  集装箱空箱回送时,按整车3号运价率核收其重箱标重的回送费。

  第十五条 经地方铁路回送的D型长大货物车,地铁按4号运价率核收其回送费。

  第十六条 按一批办理的整车货物运价率不同时,按其中高的运价率计费。

  一批或一项货物适用两种以上加成率时,应将不同的加成率相加之和作为适用的加成率;同时适用加成率和减成率时,应以两者相抵后的差额,作为适用的加(减)成率;同时适用两种以上减成率时,只适用其中较大的一种减成率。

  第十七条 运输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成100%计算运费。需要限速运行(不包括仅通过桥梁、隧道、出入站线限速运行)的货物,按运价率加成150%计费。需要限速运行的超限货物,只核收本条规定的限速运行加成运费,不另核收超限货物加成运费。

  第十八条 超长、超限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按主车运价率和游车标重计算。利用游车装运货物,所装货物运价率高于主车货物时,按所装货物运价率核算游车运费。

  运输自轮运转的轨道机械,以企业自备车或租用铁路货车(以下均称为自备车)作游车时,执行4号运价率,以铁路货车作游车时执行3号运价率。

  运输超限货物或需要限速运行的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不加成。

  两批货物共同使用游车时,按各自运价率及游车标重的二分之一计费。

  第十九条 托运人自备货车用自备机车或租用铁路机车(以下均称自备机车)牵引时,按全部列车轴数执行4号运价率。

  托运人自备车装运货物,用铁路机车牵引或自备机车用铁路货车装运货物时,按其货物运价率减成20%计费。

  托运人自备货车空车挂运时,按4号运价率计费。

第五章 杂费

  第二十条 货车使用费

  凡在地铁营业线以外的工程线、专用线、货物支线上使用的铁路货车,均按每车小时4.0元核收货车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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