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地铁货物运输费用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在车站营业场所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实行。
第二章 货物计费重量
第六条 整车货物计费重量:整车货物除下列情况外,均按货车标记载重量(简称标重,以下同。标重尾数不足1吨时四舍五入)计费。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1、使用矿石车、平车、砂石车,经国家铁路(简称国铁,以下同)铁路局批准装运“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01”、“0310”、“04”、“06”、“081”和“14”类货物按40吨计费,超过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2、表1所列货车装运货物时,计费重量按表中规定计算,货物重量超过规定计费重量的,按货物重量计费。
3、使用标重不足30吨的家畜车,计费重量按30吨计算;使用标重低于50吨、车辆换长小于1.5的自备罐车装运货物时按50吨计费(表1中明定的车种车型按第2项办理)。
4、车辆换长超过1.5的货车(D型长大货物车除外)本条未明定计费重量的,按其超过部分以每米折合5吨与60吨相加之和计费。
表1
整车货物规定计费重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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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 种 车 型 │计费重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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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1下标)(小汽车专用平车) │ 85 │
├──────────────────────────────┼───────┤
│QD(3下标)(凹底平车)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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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95S下标)GY(95下标) GH(40下标)GY(40下标)GH(95/2 │ 65 │
│2下标) GY(95/22下标) (石油液化气罐车) │ │
├──────────────────────────────┼───────┤
│GY(100S下标) GY(100下标) GY(100—Ⅰ下标)GY(100—Ⅱ下│ 70 │
│标)(石油液化气罐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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