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通知
山西地方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地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试行)是1992年制订和发布的。该规则的试行,规范了我省地方铁路价格行为,保证了各项价格政策的顺利实施,促进了我省地方铁路事业的发展。经过十二年的实践,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要求和地方铁路的客观实际。经我们与地方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研究,对《山西省地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试行)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地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地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为正确体现国家的运价政策,确定我省地方铁路(简称地铁,以下同)货物运输费用计算方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山西省地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是计算我省地方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地铁货物运输费用是对地铁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生产服务消耗的补偿,包括车站费用、运行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费用等。
地铁货物运输费用由地铁运输企业使用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核收。
第四条 地铁营业线的货物运输,除军事运输及其他铁道部另有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外,都按本规则计算货物运输费用。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但又实际发生的货物运输费用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山西地方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集团公司,以下同)审核,由省物价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