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抵扣清单》中“金额”、“税额”栏数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9、10项“金额”、“税额”栏数额。
根据比对结果依照《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申报、汇总流程》(见附件3)的规定分别处理。比对相符数据于申报期结束后两日内移交本级信息中心。
五、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有关岗位人员应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报送申报征收岗,由申报征收岗进行检查,并与CTAIS统计出的代开数据进行比对,检查有误或比对不符的均应退回填报机关补正。比对相符的,申报征收岗将《开具清单》数据于申报期结束后2日内移交本级信息中心。
六、纳税人当期未使用代开发票抵扣销项税额的,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抵扣清单》;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当期末代开专用发票的,可不向申报征收岗报送《开具清单》。
七、自2004年7月份起,各市、县局信息中心通过“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对《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数据进行汇总,并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抵扣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省局,路径:FTP://hngs/信息中心/四种发票 ,没有相应数据的市、县局应向省局(税政处、信息中心)报送书面说明。
八、各市、县局要积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一是要及时做好对内对外培训;二是要加强内部协调,保证业务流转顺畅;三是要加大对纳税人的宣传力度,赢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保证纳税人正确操作数据采集软件,确保采集数据准确、完整。
附件:1.代开发票开具清单
2.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3.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申报、汇总流程(略)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代开发票开具清单
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代开税务机关代码:
代开发票所属期: 年 月 代开发票报送期: 年 月
金额单位: 元至 角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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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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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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