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明确2004年度省城联合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有关政策的通知
(晋价商字[2005]52号)
省卫生厅、省城联合招标办公室:
你们《关于2004年度省城药品招标中标品种核定临时价备案的函》(晋卫计函[2005]3号)收悉。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价商字(2004)366号]的规定,这次省城联合招标采购主要涉及临床用量较大的抗微生物、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用药及中成药等19类药品,共计8517个品种规格,请你们按文件有关规定,认真核定中标零售价格,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办法。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现行实际零售价格水平。
二、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由你们按照山西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04)366号]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这次省城联合招标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于拒不纠正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中标药品要保持不同质量层次、不同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合理比价。
四、以剂型为单位进行招标、投标、评标,防止投标企业以奇异规格规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同时要避免投标企业不合理减少投标药品的规格而影响临床用药。
五、本次公布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如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公布调整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以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公布的价格为准,凡低于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公布的品种,仍按本次公布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
六、本次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从2005年3月10日起执行,期限为一年。参加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对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公示。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