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3日)废止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4〕237号)
各市、县(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县要求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利润率和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的利润率和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应根据其开发的产品种类而定:经济适用房(含安居工程)为5%,普通住宅为15%,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为20%,其他项目为15%。
二、普通住宅与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的区分,以每平方米单位面积售价为标准。海口、三亚,每平方米单位面积售价不超过4000元的,为普通住宅;其他市县,每平方米单位面积售价不超过2000元的,为普通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