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价行字[2005]43号)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幼儿园的收费管理,促进全省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晋政办发[2003]62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山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当地幼儿园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应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成本测算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贯彻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6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实行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幼儿园教育经费的投入。国家财政拨款应保证公办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固定资产投入。在保证政府投入一定经费的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可以向在园内接受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指幼儿园所支付的日常公用经费、教师社会福利和保险费等)、保教费(幼儿园所支付幼儿床铺、桌椅、运动器械、教辅玩具、用具、图书和盥洗卫生费用等)、保健费(幼儿园所支付的体检、简易的医学处置费用等),并可代收伙食费(指向在幼儿园内就餐的孩子收取的餐费)。除上述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再增加收费项目。
第三条 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和“按质定级,按级定价”的原则,不同类级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可以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