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山西省企业工资事务所有关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山西省企业工资事务所:
你所《关于确定山西省企业工资事务所收费标准的请示》(晋企资字[200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确定山西省企业工资事务所工作职能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资办[2005]4号)精神,你所按照自愿原则,接受委托开展“对省属监管企业领导人的年度经营业绩指标、任期经营业绩指标和考核结果所涉及的基础数据进行评估核实,并出具评估报告”等业务,其收费标准可参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收费暂行规定>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涉字[1992]第322号、[1992]晋财会字第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