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05]4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和省领导有关控制与防止居民消费价格过快增长的批示精神,现就加强价格调控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实现价格总水平的预期调控目标。当前,宏观调控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经济生活中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不确定因素较多,物价上涨的压力仍然很大。今年二月份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月环比涨幅排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前列,超过国家规定的提价控制线,应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因此,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认真研究分析价格形势,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落实各项价格调控措施,把稳定价格总水平作为价格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实现我省年初确定的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
二,严格控制调价措施的出台。一是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继续实行“两条控制线”措施。即,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月环比超过(含达到)1%或者同比累计连续三个月超过(含达到)4%时,必须暂停出台省级管理和授权市、县管理的调价项目三个月。二是把握好出台调价措施的时机和力度。在价格环境适宜、出台调价措施条件成熟时,要把握好调价方案公布和出台的时机,避免出现集中提价和涨价幅度过大的情况,同时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三是完善政府调价的相关配套措施。制定调价方案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及相关补贴方案等;严格价格成本监审程序,完善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调价措施的意见,对可提可不提的价格和收费,坚决不能提高,对新定的价格和收费要从严从紧把握。
三,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农民负担工作,规范收费单位收费行为,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规范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类收费,取消一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一批过高的收费标准;将具有明显市场服务特征的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暂缓出台调整技工学校收费和高中住宿费标准。
四,大力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扎实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竭力为大局和大众服务。
大力宣传“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使群众举报投诉渠道更加顺畅,进一步提高价格举报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办案效率;认真分析举报情况,及时反映举报动态,为领导和上级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使价格举报真正成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联系千家万户的纽带、为民排忧解难的“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