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专设的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受理窗口应加装稽核结果信息查询软件(如稽核系统等),以便受理申报时及时进行稽核结果查询及与申报信息比对。各市县局技术部门在给申报窗口安装稽核系统时,只能赋予该窗口相应的查询功能,不得擅自增赋其他功能。
对辅导期纳税人户数不多的市县可以不单独设置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受理窗口,但应在现有的纳税申报窗口相应增加上述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窗口的职责。
(四)辅导期纳税申报资料的填写。辅导期内的商贸企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其主表及附表所填报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抵扣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凭证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必须是经税务机关反馈的已经交叉稽核无误后的进项税额,不得填报当月采集尚未经交叉稽核的进项税额。
(五)辅导期“一窗式”比对管理。由于对辅导期商贸企业实行先稽核比对后抵扣的政策,而现行软件进行“一窗式”比对的进项税额数据来源是纳税人采集的电子信息,而非稽核比对无误后的电子信息,故而可能造成对辅导期商贸企业实行“一窗式”比对时,采集的进项电子信息与申报表相关栏目数据不符的情况。因此,辅导期内“一窗式”比对主要应做好以下两方面的比对工作:
1.将纳税人采集的进项电子信息与相关的纸质清单、纸质抵扣凭证原件比对,一致则接收。不一致的,应移交比对异常处理窗口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2.将纳税人申报表中填报的进项税额与税务机关反馈的纸质稽核结果清单进行比对,然后将纸质稽核结果清单与相关系统中(如稽核系统)的电子数据比对,一致的则接收。不一致的,应移交比对异常处理窗口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市县局要严格执法,严把认定关,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的监控管理,严格执行纳税评估制度。尤其是对辅导期内的商贸企业,要做到纳税全程跟踪管理,动态掌握企业的经营纳税情况。各部门、各岗位间要紧密配合,互通信息。
四、各市县局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新管理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主动送政策上门,辅导商贸企业正确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五、收到本通知后,各市县局要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对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查工作于8月底结束。清查工作结束后,填报《商贸企业清查情况表》(见附件),并于9月5日前通过“FTP:税政处/商贸企业清查”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