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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三)国有农业企业种养业免税由市县局审批。
  具体管理内容和审批程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执行。
  三、关于企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
  企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以及其提取管理费的所属企业是跨省和跨市县的,由省局审批;其他的由市、县局审批。具体管理内容和审批程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执行。
  四、关于财产损失(含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一)企业年净损失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由市、县局受理,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局审批。
  (二)企业年净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局审批。
  (三)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由市、县局审批。
  具体管理内容和审批程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第4号令)》执行。市县局的审批结果需报省局备案,省局根据需要进行抽查复验。
  五、关于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由所在地市县局受理,经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报省局审批。具体管理内容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执行。
  六、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管理问题
  除按销售收入带征企业所得税或代扣企业所得税外,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申报、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
  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的减免资格、减免税额(含抵免)及税前扣除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传达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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