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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新办企业行业性质的认定问题
  对于新办企业所从事行业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性质认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从事下列业务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企业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建筑业;
  7.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8.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9.其他行业的生产性企业:
  (1)专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革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
  (2)专业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3)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二)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企业,不得认定为生产性企业
  1.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
  2.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
  3.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或铺面销售;
  4.从事土地开发经营和建造商品房出售的企业。
  (三)第三产业行业的判断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五、关于优惠政策的选择问题
  同一企业所享受的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存在交叉情况时,企业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六、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所得税的新办企业多征税款退税问题
  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以及饮食业等的营业税纳税人新办企业处于所得税免税期间的,如地税部门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代征了所得税,企业在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及时进行清算,并依据主管国税部门出具的新办企业认定证明,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办理纳税年度多缴部分税款的退税或抵减以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七、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的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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