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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条”已被《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9日)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4〕290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我省属于下放管理或取消的审批项目,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均按照琼国税发〔2004〕262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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