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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2006〕115号)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工作,规范审查机构节能审查行为,保证节能审查质量,根据建设部第143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13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是提高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执行率的重要保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图审查环节节能审查工作的有效监管,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设计的强制审查力度,保证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真正落到实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重点,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省建设厅建设〔2005〕272号印发的《安徽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要点》(试行),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定为不合格,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严格把好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关。
  三、各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节能审查质量保证制度和审查岗位责任制度,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对报审项目节能设计的内容和节能计算书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出具《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式样附后),审查人员应有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对节能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四、根据建设部“不符合节能标准的设计为不合格设计” 的规定,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节能标准的设计,应定为不合格设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建设单位要把实施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基本要求,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报送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等,必须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和节能设计计算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擅自修改变更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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