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
(郑政办〔200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是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确保罚款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按照《
郑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06〕43号)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将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作为今年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点,同时要纳入本级本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行考核。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的和意义
(一)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不仅要做到合法行政,而且还要做到合理行政。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就是要规范罚款自由裁量行为,促进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地控制和减少罚款随意性,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行政。
(二)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是我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有力保障。市委、市政府在推进跨越式发展的部署中要求必须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各级各部门都要牢固树立“政府创造环境、企业创造财富”的理念,全力打造服务型政府,把优化政务环境作为环境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据统计,市本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有3291项,其中罚款项目有3017项。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行使罚款自由裁量权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有的畸轻畸重,显失公正;有的同案异罚,合法不合理;有的不能正确处理好处罚与教育的关系,以罚为主,以及滥用罚款自由裁量权等。罚款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公正、公平,直接反映了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也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因此规范罚款自由裁量权的工作十分必要。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对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加快全市依法行政步伐,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