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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本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整个活动的组织情况、实施过程、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同时将渡口、渡船基本情况汇总造册,一并于2007年8月31日前报送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整治工作情况。

  附件:1.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2.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3.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略)

  4.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附件4

  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各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

  (七)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八)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九)“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二、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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