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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阶段:检查督促,认真整改。时间从2006年5月16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各有关县(市)、区要根据豫政〔2004〕50号、《郑州市人民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意见》(郑政文〔2005〕80号)要求,落实渡口和船舶安全管理四级责任制。按照规划加快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按照“更新改造一批、整改完善一批、查处取缔一批”的思路,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隐患,不能满足要求的渡口、渡船要依法取缔。加强渡工专业培训、考试发证工作,未持有有效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的一律不得从事渡工作业。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

  各有关县(市)、区本阶段要将每月的检查及整改隐患情况(见附件3)于下月2日前报送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市领导小组按《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见附件4)和省制订的有关细则,对渡口渡船按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然后,迎接省领导小组检查验收,验收不达标的,由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四阶段:再整改验收。时间从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对第三阶段未达标的渡口、渡船经整改后,再报省领导小组进行验收。再验收仍不达标的,由有关县(市)、区政府予以取缔。

  八、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与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活动的统一领导,并将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方案于2006年5月20日前报郑州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有关县(市)、区要加大渡运安全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更新老旧渡船,并根据当地自然条件修建货物装卸和旅客上下梯道,设置渡口碑牌等设施,改善渡口环境,以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

  (三)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认真整改安全隐患,防止流于形式。对组织措施不落实、活动走过场的,必须立即纠正;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渡口、渡船存在事故隐患,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违法载客的行为,要一查到底,督促整改,不留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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