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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利和河务部门负责对非通航水域采沙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指防汛测量船、挖沙船、清淤船、疏浚船、水上作业移动平台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确保遵守水上交通秩序。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库及园林区内水域游览船舶(含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艇、气垫船等)及水上游览设施(含水上餐厅、水上飞机、水上跳伞设施、瀑布安全设施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签订责任书。维护水上游览秩序,及时处理水上游览事故和纠纷。对水上游览设施和长度5米以下游览船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旅游部门负责对旅行社(团)的水上游览、旅客运输的安全宣传,禁止组团乘坐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船艇观光旅游。

  (二)严格渡口审批和渡船、渡工管理

  渡口设置或撤消,必须经渡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水利、河务、农业、旅游等部门及海事机构的意见。渡口要设置标志牌,载明批准时间、渡口用途、渡船性质及管理部门。要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凡从事载客的渡船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并经当地交通部门水路运输许可,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渡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农用渡口(指农村从事农牧渔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水上设施、船舶等的停靠点)安全管理由农业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标注“农用”字牌,严禁搭载乘客。

  (三)切实加大渡运安全投入

  要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农村渡口建设。此次将采取中央补助,地方政府配套、经营者自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渡口、渡船改造步伐。完善渡口设施、加快渡船更新改造,保障渡运安全。

  (四)尽快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渡口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渡口的实际情况,制订渡口、渡船事故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督促安全生产、交通、农业、水利、市政、河务、旅游、渔政,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库及园林管理等有关部门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制订水上应急预案,并列入当地政府应急体系中,加强日常演练,海事管理机构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在出现险情时能够实现快速反应,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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