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按照“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全市统一安排,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有关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整治内容、整治对象和改造对象
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重点落实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管理制度;检查和消除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制订整改计划和措施;严肃查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不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整治对象是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
渡口改造对象是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并经县级交通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渡口。
五、相关措施
(一)认真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
要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的四级水上安全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落实对渡口船舶、人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人作为渡口安全管理员,维护渡运秩序,保证渡运安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在“五一”、“十一”长假等特殊时期要加强对维护水上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对通航水域内运输船舶(含渡口载客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所辖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水上运输企业、运输船舶、浮动设施、船员依法实施运输许可、船舶检验和登记,对船员考试、发证和监督检查管理,维护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调查水上交通事故,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海事机构对通航水域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农业部门负责对农用渡口、农用船舶(指农村从事农牧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等)的安全监督管理,标明用途并登记备案,在农忙期间应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从事渔业捕捞、养殖渔船以及渔业辅助船(含渔船改变用途从事水上垂钓、游乐、餐饮等船舶或水上浮动设施)的船舶检验、登记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考试发证和日常管理,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