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6]21号)
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建设局、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初审和二、三级资质许可,办理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备案,对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范围内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加入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估价师协会),接受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程序
1、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应当按《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同时上报已建立的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交的资质等级核定申请材料应当与机构信用档案信息一致。
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市房地资源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建设部。
2、申请核定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市房地资源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作出资质许可决定的,予以核发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市房地资源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作出资质许可决定的,予以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分支机构备案程序
1、分支机构备案,除应当提交《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同时上报已建立的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分支机构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当与机构信用档案信息一致。
申请分支机构备案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在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估价机构的经营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