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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餐饮垃圾管理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22号)


  《济南市餐饮垃圾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鲍志强
2006年2月20日

  济南市餐饮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餐饮垃圾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餐饮垃圾是指餐饮行业、集体伙食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市建成区内餐饮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是全市餐饮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工商、卫生、畜牧、质监、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倡导文明节约的饮食方式以减少餐饮垃圾的产生。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餐饮垃圾的资源综合利用和对餐饮垃圾的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饮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存放,排入下水管道的废水应当符合环保达标排放的要求。
  第七条 餐饮垃圾收运、处理单位,由市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收运、处理单位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八条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饮垃圾提供给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理。
  第九条 禁止将餐饮垃圾直接作为畜禽饲料或者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使用。
  第十条 餐饮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定时定点收运餐饮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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