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鉴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中已含驾驶许可考试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使用电子考试系统组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考试时应向培训单位收取考试费,收费标准为:
  1、汽车驾驶申请人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次500元,其中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费每人次70元,场地驾驶(科目二)考试费每人次230元,道路驾驶(科目三)考试费每人次200元。
  2、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驾驶申请人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次180元,其中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费每人次40元,场地驾驶(科目二)考试费每人次80元,道路驾驶(科目三)考试费每人次60元。
  3、摩托车驾驶申请人驾驶许可考试标准为每人次100元,其中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费每人次30元,场地驾驶(科目二)考试费每人次30元,道路驾驶(科目三)考试费每人次40元。
  4、上述科目考试第一次不合格者,允许免费补考一次,每次考试允许2次机会。第二次及其以后补考,以及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满12分后接受科目一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记满12分后和持军、警、境外驾驶证申请换证者接受科目一、科目三考试的收费标准,按上述同类考试收费标准执行。
  5、电子考试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进行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省发展与改革厅、财政厅琼发改收费[2005]191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大型汽车每人260元,小型汽车每人2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每人75元,摩托车每人80元。
  三、拖拉机等农业机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关于拖拉机等农业机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5]194号)的规定执行。
  四、鉴于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测)已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按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5]118号)的规定执行。
  五、收费单位实施上述收费,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对不按规定亮证收费、不进行收费公示和使用规定票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六、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一律废止。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