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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 琼发改收费[2005]1789号)


省公安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标准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发放号牌时向车主收取号牌工本费和临时号牌工本的收费标准为: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挂车反光号牌每副5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机动车临时号牌(纸质)每张5元。上述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其安装费用,不得再收取上述费用。以后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收费标准为每套1元,单独补发牌架的收费标准为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副5元,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副10元,补发专用固封装置和号牌架的收费标准含相应的安装费用,不得再收取安装费用。
  2、对机动车发放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时向车主收取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在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外再收取照相费或数码照相费,不得要求机动车主提供照片。
  3、向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在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时,向抵押人收取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为每辆次100元。
  4、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5、补发机动车号牌(临时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和到期审验换发驾驶证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二、规范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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