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的办公厅(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提出信息的公开属性)
政府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
《规定》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
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信息,包括机关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设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信息归入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政府机关按照
《规定》审查该类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第六条 (核实信息的公开属性)
办公厅(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办公厅(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
《规定》的要求,可以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八条 (联合发文的公文类信息的处理)
对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编制目录和全文发布)
公文签发后,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专门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专门机构”)应当按照其属性,分别编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专门机构可以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机关的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十条 (发文单的配套)
各政府机关可以重新印制发文单,列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属性;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修订发文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