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7日)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上海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6〕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提高本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原则和要求)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政府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发文办理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