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药品单独定价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重新启动药品单独定价审批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通知精神,现就药品单独定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单独定价范围:凡属《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已经公布统一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我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生产、进口(进口分装)的。
二、药品单独定价条件要求:凡符合《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和<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1] 809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药品单独定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57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的药品,我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生产、进口(进口分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