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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旅游市场综合整治期间价格干预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旅游市场综合整治期间价格干预事项的通知
(2005年11月15日 琼发改收费[2005]1737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总体方案》,整顿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规定,针对当前我省旅游价格的异常状况,制定了如下旅游市场价格干预措施:
  1、规定全省旅游景区(点)和特种旅游项目门票价格水平及其佣金提取控制比例,遏制虚高定价高额回扣行为。
  2、认定、公布星级旅游饭店客房最低成本价,制定旺季最高调控价和旅游接团指导价,纠正星级旅游饭店低于成本价无序竞争和乱涨价的行为,保持星级饭店客房价格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
  3、制定《海南省旅游购物场所商品明码标价规则》,对虚高标价等不当价格行为规定量化界定标准,为查处价格欺诈行为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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