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3、构建农村价格服务体系,健全价格管理网络。各地要创新工作思路,整合服务资源,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的价格管理机制。农村价格工作以县级物价部门为主体,以乡镇政府物价员和农村义务物价监督员为依托。县级物价部门要成立与新农村建设相配套的农村价格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农村价格管理、成本调查、监测统计、信息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乡镇政府应设专兼职物价员,行政村应聘请1-2名农村义务物价监督员,并把农产品价格监测员、农产品成本调查户、农村物价监督员的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覆盖全省农村的物价管理服务网络。

  4、全面清理涉农价费政策,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环境。各地要组织力量对已出台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和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一律废止。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取消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暂时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从低收取。各地要加强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咨询、排涝、牲畜防疫、有线电视收视维护等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农村经营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服务,必须实行公开、自愿、受益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严禁有关部门强制农民参加各种协会并收取会费或接受有偿的鉴定、认证、信息等服务。

  二、运用积极的价格和收费政策,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5、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完善化肥、种子、农膜、农药、农用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办法,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继续对化肥生产实行价格优惠政策,运用综合手段调控化肥价格,必要时可规定最高限价。及时通过成本监审、公布中准价等手段干预农药、种子、农膜价格,缩小其价格变化与成本变化的差异。

  6、落实粮食收购价政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进一步做好粮食价格调控工作,坚持和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持合理的粮价水平。及时向社会公布粮食价格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制止粮食收购中的压级、压价和随意扣杂扣水行为,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

  7、探索农产品价格补贴政策,建立保障农民收益的长效机制。受国内外市场各种因素的影响,农产品价格上行空间有限,农业收益难以较大幅度提高。为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保证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持续增长,要落实对农民的种粮直补和小麦良种、大型农机具购置、地膜玉米、奶牛良种以及退耕还林还草等各项补贴。并研究对种粮农民逐步实行化肥、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直补制度,在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时,给予农民一定的货币补偿,以保证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正常收益。探索建立占用农村资源的补偿机制,加大对农村和农民的经济补偿力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