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陕价研发〔2006〕4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根据中共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工作部署,我局在开展全省性大型调研活动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措施,也是新时期各级物价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为了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运用价格杠杆和积极的价费政策,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加强农村价格工作
1、切实加强领导,开创全省农村价格工作新局面。陕西是农村经济比重大的省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西部经济强省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的战略部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要求,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抓实。各地要建立由部门“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各级领导要带头深入农村开展调研活动,解剖麻雀,抓好试点,找准问题症结,明确主攻方向,制订专项工作规划,探索运用价格手段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途径、方式和工作思路。
2、充分发挥物价部门的职能作用,科学确定服务“三农”的目标。要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完善农村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从严整饬农村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充分发挥价格配置资源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流向农业;强化价格杠杆和价格基金的分配职能,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健全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全面普及涉农价费公示制度和积极推进“价格服务进农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