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二环内新增的、除必须改造地区以外的住宅商品房用地;
7.中心城的中心地区新增的高层高密度住宅项目和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用地;
8.东、西、北四环路内和南三环路内新增的、除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危改文保项目或房改带危改等项目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9.五环以内新增的属于《北京市流通业发展分类指导目录(2006年)》中限制发展的项目用地。
五、除上述两类项目外的一般项目用地,安排土地供应计划指标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设项目应符合
土地管理法、
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条件。
(二)项目选址、用途和规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占用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农转用指标已落实,并具有可行的补充耕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占用存量集体或国有建设用地的,具有可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四)前期手续基本完备,计划年度内能够实现土地供应。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一般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优先安排:
(一)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土地利用效益高的项目用地。
(二)单位土地面积的GDP产出水平高,单位GDP耗水耗能水平低的项目用地。
(三)对拉动地区经济增长、实现税收具有显著作用的项目用地。
(四)提供劳动力就业岗位较多的项目用地。
(五)涉及征用耕地,已采取实物方式完成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项目用地。
(六)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一般项目中,各用途项目用地符合以下条件的优先安排:
(一)基础设施用地
1.奥运周边道路设施和环境整治建设用地;
2.京津城际铁路、京津第二高速公路建设等市政府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等建设用地;
3.08工程等设施的绿化建设用地;
4.高速公路、城市道路、郊区公路建设用地;
5.新城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6.能源保障设施和节能设施建设用地;
7.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设施建设用地;
8.停车设施等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用地;
9.集中供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