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县级指标使用
区县级指标3500公顷按区县进行分解,其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指标单列。分解到区县的指标包括总量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经营性用地指标(包括住宅商品房用地和商服用地指标)。具体分解方案见附件二。
区(县)级指标,用于各区县范围内除中央项目和市重点工程项目以外的新建项目用地。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紧密结合本区县的城市功能定位,根据本区县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年度土地供应政策,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用。安排的项目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前期手续基本完备,已经取得立项、规划相关批准文件;计划年度内能够实现土地供应;不属于年度计划限制供应或禁止供应的土地。具体项目用地的安排,可参照《北京市2006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安排使用评价标准(试行)》进行筛选。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于2006年4月14日前确定本区(县)2006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安排使用方案,并报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备案。备案的方案包括区县级指标的用途结构安排、新增存量比例、计划执行保障措施等内容,同时附具项目列表(按附表一、附表二格式上报,包括正式项目和同面积的后备项目列表)。列入方案的项目用地即取得2006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可在年度内供地,未列入方案的用地不得供地。方案中安排属于年度限制或禁止供应的项目用地不得供地,相应面积的用地指标收回,纳入市级机动指标。
四、指标奖惩措施的具体落实
(一)鼓励各区县自行组织对本区县的闲置土地、空闲地进行清查,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后,凭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直接申请供地。
(二)经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同意,区县政府可在本区(县)2006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安排使用方案中直接安排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用地进行建设,用于定向安置中心城的拆迁居民、“城中村”整治搬迁居民或低收入家庭。也可在项目用地成熟后申请安排。安排的项目用地实现供应并用于承接中心城疏解人口后,将在下一年度奖励不超过其相同土地面积的产业用地或基础设施用地指标。
(三)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或建设用地的区县,经验收合格后,即可享受相应的指标奖励政策。
(四)各区县安排的工业用地,在土地利用地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上不得低于《关于北京工业开发区(基地)建设项目节约土地和资源意见》的要求;在土地产出水平上高于《关于北京工业开发区(基地)建设项目节约土地和资源意见》规定的20%的;在资源消耗水平上低于《关于北京工业开发区(基地)建设项目节约土地和资源意见》规定的20%的,在下一年度可享受一定的指标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