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城市空间发展意图和区县功能定位,促进中心城、新城、小城镇、新农村协调发展。优化中心城功能布局,促进中心城功能和人口的有机疏解;扎实推进新城建设,土地供应向基础设施用地倾斜,合理安排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承接中心城疏解的功能和人口;积极支持小城镇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优化中心城功能布局。积极支持6片历史文化保护区试点工作;鼓励南城、四环外轨道交通沿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支持加快第一道绿化隔离带内的绿化建设、新村建设,严禁在绿化隔离带已经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增各类建设用地;结合土地储备确保“城中村”改造和整治,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清查城乡结合部的违法违规及闲置用地;优化边缘组团开发利用,防止四环、五环沿线土地的开发利用“摊大饼”;二环内不再新增除必须改造地区以外的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中心城的中心地区不再新增高层高密度住宅项目和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东、西、北四环路内和南三环路内不再新增除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危改文保项目或房改带危改等项目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五环以内不再新增属于《北京市流通业发展分类指导目录(2006年)》中限制发展的项目用地。
2.扎实推进新城建设。按照各新城的功能定位,突出与其所承担的城市功能相一致的土地供应。优先保证新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推行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先行的新城土地开发利用模式,合理供应产业用地和房地产开发用地。鼓励新城在交通条件便利的区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承接中心城疏解的人口。
3.积极支持小城镇建设。积极支持小城镇建设所需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新村建设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鼓励与土地整理复垦相结合,通过对分散居民点的拆迁、合并、改造,增加农用地或建设用地。
4.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优先支持80个新农村试点村建设,为新农村建设涉及的交通、水利、科教文卫体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所需的国有建设用地适当单列部分用地指标;鼓励不同区域的新农村建设,结合所在区县的城市功能定位,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市场配置资源作用
1.促进产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提高产业用地的利用效益。完善并严格执行产业用地的用地标准和相关控制性标准,合理控制产业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大力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高端产业区发展所需产业用地。优势产业用地,应按产业类别和技术层次向开发区(园区)集中。鼓励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发展农产品加工、服装加工、包装印刷以及为现代制造业配套的产业向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产业园区集中。除重大、特殊项目外,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园区)和规划工业用地区域(基地)外单独选址进行建设。
2.严格保护耕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增长速度和规模,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利用。严格按照国务院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规模和耕地保有量指标,从紧从严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守住基本农田这根红线不得逾越,除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特殊项目外,严禁其他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加强土地批后监管,促进土地的有效开发利用,严格查处违法违规和闲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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