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三关一监督”措施。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在全省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推进企业达标评优活动。引导运输企业对营运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等装备,提高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4、加强低速货车和拖拉机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纳入日常管理,严格车辆、驾驶人的定期检验、审验。农牧(农机)部门要切实把好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登记、检验关,并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监管。
5、实行管理信息共享。公安部门要将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通报交通部门,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农牧(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五)完善道路安全设施。
1、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交通部门要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将事故多发路段的相关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明确责任、保证治理”的原则,国道、省道和高等级公路交通事故多发、安全隐患点段的治理由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和省公安厅协调落实治理措施,有关地区配合;各地所辖县乡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安全隐患点段的治理,由市、县政府牵头,交通、安监和交警部门配合落实治理措施。
2、完善公路安全设施。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逐步完善已有公路上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新建、改建干线公路时,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交通标志标线和隔离、警示桩、防撞、减速等交通安全设施。
3、改善城区交通设施。公安、建设部门制定并实施城区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设置方案,严格按照畅通工程的要求,对现有交通标志标线进行全面排查、清理、规范与完善,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对道路交通实施隔离,规划设置停车场。
四、考核评价
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全国《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制定出台我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标准和具体的评价办法。各市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对创建活动进行评价,重点考评县区市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及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内容。按照评价标准,由市州政府组织对县区市创建活动进行初评,评价结果报省政府。由省政府组织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区市进行复评,复评结果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