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筹集和管理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险资金总额的30%,资金可作为土地补偿项目,列入土地征用总费用;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50%,资金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其余20%由个人承担,从征地安置费中抵交。政府出资和集体出资部分全部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各地可以采取利益引导的方式鼓励农民多缴费,充实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提高基本养老保险水平。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以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
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协同办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及时足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参照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专户档案和相应的缴费证、领取证,确保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营和实现保值增值。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参保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随之取消。
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一)各级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服务体系,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就业和社会保障并举,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要把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劳动就业培训体系,建立就业培训专项基金,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引导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积极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中介组织要积极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组织外出务工和劳务派遣。鼓励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二)改革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利用现状、农业产值、经济生活水平、人均耕地数量及原征地价格等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要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坚持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征地、统一储备、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行“一个口子进,一个池子蓄,一个口子出”。对经营性用地要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进行供地。
(三)加快推进“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对城市区内失去大部分土地的村,各地要积极推进“撤村建居”,实现被征地农民向城镇居民身份的转换。各地要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实施优惠政策,加快“城中村”改造,实现村庄占地的功能转换和农民住房的更新。在“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中,要对原有的村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收益优先用于安排村民的生活保障。同时,在符合城市规划开发许可和有关土地政策的前提下,可在村庄改造过程中,适当留出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居住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