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措施及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征用土地。
2、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程序。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市州、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办理。
3、突出重点,科学测算,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各地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区别不同征地年限、城市规划区内外等因素的基础上,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与其他城镇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近、中、远期利益平衡,经过科学测算,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明确操作程序和工作步骤,严格工作要求,实行分类指导,稳步有序推进。
以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由各市州、县区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二)保障形式
1、为符合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人员采取一次性缴费的办法,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可采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或区分年龄分档缴纳。缴费标准主要根据当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全省平均预期寿命等指标,测算后平衡确定。保障对象享受的待遇标准由市州政府确定。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保障对象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依法继承。
2、对男45至60周岁、女40至55周岁人员,按当地测算标准一次性或分次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可采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或区分年龄分档交纳,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保障对象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必须全部缴足费用,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对象未达到领取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本息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继承。
3、被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应当参保。对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推后参保时间的人员,参保时缴费必须一次性补缴到当年征地时的年龄。此后,采取按年缴费的办法参保。
4、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到达就业年龄后,即作为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
5、对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账户保持不变。到达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
6、对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范围。对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将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仍保留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当地已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试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符合农村特困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采取农村特困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式,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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