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被
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
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突出任务。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抓紧抓好。
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统一制度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突出重点与配套改革相结合,多方筹资与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同时,要十分重视完善就业、土地征用管理等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
二、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一)基本要求
1、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被征地农民是指征收集体土地而导致无地或有少量土地,但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原则上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
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土地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调剂,当地政府无法安置的农业人口,应列入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